※ 防爆指令ATEX 2014/34/EU (舊指令94/9/EC)
ATEX源于法語“ Atmosphere EXplosible ”,1994年3月23日,歐洲委員會采用了“潛在爆炸環(huán)境用的設備及保護系統(tǒng)”(94/9/EC)指令。該指令從 1996年開始使用,并且從2003年7月1日強制施行。這個指令覆蓋了礦井及非礦井設備,與以前的指令不同,它包括了機械設備及電氣設備,把潛在爆炸危險環(huán)境擴展到空氣中的粉塵及可燃性氣體、可燃阿凡提防爆性蒸氣與薄霧。該指令是通常稱之為ATEX 100A的“新方法” 指令,即現(xiàn)行的ATEX防爆指令。擬用于潛在爆炸危險環(huán)境的設備的制造商,應用 ATEX 指令條款并貼附 CE 標志,不用考慮應用其他更多的要求就可以在歐洲任何地方銷售其防爆設備。目前,ATEX指令是強制性的,所有進入歐盟市場的防爆產(chǎn)品必須取得ATEX指令認證。
※ 新版防爆ATEX指令2014/34/EU說明
新版防爆指令2014/34/EU發(fā)布于2014年3月29日的歐盟官方公報,2014年4月18日生效的。新版防爆指令2014/34/EU并于2016年4月20日正式執(zhí)行,舊的指令94/9/EC也隨之將被取代。隨著指令更新,歐委會將根據(jù)新立法架構(NLF)執(zhí)行防爆指令條例。
新版本的指令在保持產(chǎn)品范圍,產(chǎn)品的等級劃分,基本安全要求以及一致性評估流程不變的情況下,引入了新立法架構(NLF):更詳細地規(guī)定了經(jīng)銷營商的義務。同時在新的NFL架構下,對公告機構的在認證過程中的要求更加細化,更加明確機構在認證過程中的職責。
1、新ATEX指令是為了與歐盟New Legislative Framework (NLF)保持一致而出臺的;
2、新ATEX指令與舊指令相比阿凡提防爆沒有大的技術更新;
3、新ATEX指令對市場監(jiān)管進行了強化,相應地對"economic operators〃的職責進行了清晰的定義。
注:"economic operators〃包括"manufacturers", "authorised representatives", "importer"和〃distributors";
4、所有ATEX公告機構都要按照新ATEX指令重新申請機構認可。
※ 對已有ATEX證書的影響
在新ATEX指令2014/34/EU下,2016年4月20日前按照舊ATEX指令94/9/EC簽發(fā)的證書在其失效日前繼續(xù)有效。這些證書仍然可以用在按照新ATEX指令2014/34/EU寫的EU符合性聲明(EU 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中。
※ 制造廠注意事項
1、2016年4月20日后,投入歐盟市場的產(chǎn)品必須隨附符合新ATEX指令2014/34/EU要求的EU符合性聲明(EU 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
2、歐盟協(xié)調標準(Harmonised Standards)會不斷更新(升版)且有失效期,即ATEX證書發(fā)證時遵循的協(xié)調標準會阿凡提防爆失效;當協(xié)調標準更新后,ATEX證書有可能需要更新,而EU符合性聲明總是需要聲明符合有效的標準。